售房广告里承诺“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可业主们入住后,发现“配”的东西也是收了钱的———即然是“配”,就不应该收钱,应该是“送”;开发商则称,“配”并不是“送”。“配”是不是“送”呢?昨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合同纠纷案,认定此“配”就是“送”,房地产公司退还43住户每户被多收取的700元现金。
广告承诺
配备了炉具和热水器
据介绍,白丽等43户购买了由现发公司开发的某花园住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发公司印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装修标准”中载明: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其中“厨房设备”中载明“厨房为你配备了全自动大容量燃气热水器炉具”;“卫生间设备”中载明“卫生间配备有淋浴花洒、大便器”。该公司售房广告单的“建筑及装修标准”中也载明“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
2001年6月,现发公司向白丽等人预收了每户5000元的天然气安装费。2002年3月,该公司将厨房配有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有淋浴花洒、大便器的商品房交付给了白丽等住户使用。2005年4月11日,现发公司制作了“费用清册”,该清册载明了公司在其预收的每户5000元中,扣除了每户700元的炉具和热水器费,白丽等人在费用清册上签了字。
同年9月,白丽等43户以现发公司扣除700元炉具和热水器费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现发公司返还炉具和热水器费700元。
庭审交锋
“配”到底是不是“送”
庭审中,现发公司认为《新华字典》中没有解释“配”有“送”的意思,即“配”并不等于“送”;公司与白丽等人所签合同中并未就配备的设备是否收取费用作出约定,公司放弃收取卫生间设备费用的权利,并不等于放弃了收取厨房设备费用的权利;白丽等人在费用清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白丽对现发公司在其预收的5000元中扣除700元炉具和热水器费用的认可。
白丽等人则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配”都是一种意思,即“送”;公司预收的5000元只包括天然气安装费,住户在费用清册上签字,并非同意开发商扣除700元的炉具和热水器费用。
法院审理
“配”即“送”不需另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在该说明书中载明有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淋浴花洒、大便器等内容,在一份合同文件中对同一个“配”字应作出同样的解释,既然现发公司对卫生间设备未另行收取费用,那么对厨房设备同样不应该另行收取费用。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对“配”的理解,“配”就是“送”,不需另行支付价款,该认识符合司法习惯。
胡眉岩记者庞山岚见习记者王巧捧(短信代码:41081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