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陈晶晶)昨日,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就昨日本报报道表示,《行政处罚法》并不适用于普通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生学历造假,高校有权撤销其学位。
该负责人介绍,经过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联合调查组调查,陈某1989年在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只读到了第五学期,就因7门功课不及格,期末考试未获超过应获学分的2/3而被学校退学,只得了肄业证书。 但他在1994年报考中山大学研究生时,却伪造大专毕业证书顺利报考。2004年底此事才被检举揭发,中山大学撤销了陈某的硕士学位。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行为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至于陈某提出撤销学位超过《行政处罚法》所规定处罚期限问题,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法》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不适用于学校事业单位。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