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查,根据《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特发布此公告:
一、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六)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八)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二、上述各公共场所管理或经营单位必须于2006年5月20日之前做到:
(一)场馆内外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二)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接受监督;(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四)如发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者,应及时主动制止;(五)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逾期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将按照《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
复查指挥部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