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认责集中定损
交通小事故可“私了”
早报讯(记者郭桂花)记者从昨天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召开的《厦门市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6月1日起,在厦门市道路上(除高速公路外)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一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一律适用简易程序,采取自行协商、交警当场认定的快速处理办法。
据介绍,由交警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事故确认、定损、理赔等简易程序的快速处理办法,在我国尚属首次。另据了解,在厦门市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相互刮蹭、追撞前车等仅造成车辆损失的轻微事故比例高达80%以上。这些交通事故是造成城区及各主干道堵塞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类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将有效解决道路堵塞。
厦门市交警支队周副支队长介绍说,据110指挥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厦门市日交通事故量达250起左右,随着特区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原处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道路交通管理需求。
两种快速处理事故方式
《办法》规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成因无争议,可当场自行协商处理;另一种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报警由执勤交通警察当场进行事故认定。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办法后,首先要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各自向自行协商处理专用电话(5650110)报案,并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上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若现场双方均没有《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的,可以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后,一起驾驶车辆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填写后交由交警确认。民警将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肇事人驾驶资格和自行协商的事故责任是否违反认定准则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2小时内搞清事故真相
在保险理赔方面,依照《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必须在2个小时内一起驾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该中心位于机场翔云三路88号。若遇夜晚10时至早上8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作记录处理。此外,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的,应征得承保保险公司同意。
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事故认定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办理索赔时,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同时规定,采用本《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理赔中车辆损失超过办法中规定限额(单车损失一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客户自行负责,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
《办法》明确,当事人无法或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的,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110报警。对当事方不是厦门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如果愿意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但并不强制。
“模糊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据了解,按照《办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一律运用“模糊责任”概念进行责任认定。即只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共同责任二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各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市交管处林祥兴处长解释说,《办法》有三大亮点。运用“模糊责任”概念进行事故认定是其一,其二,对一方“全部责任”还是双方“共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新办法中公布了11种当事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除此之外,各方负“共同责任”。
其三,交通事故确认、定损、理赔在同一地点集中受理,一次性解决,为当事人能快速处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郑东强答记者问,详细解释《办法》———
无需更换零部件损失常在万元内问:如何判断车辆损失在一万元以内?
答:(一)常见车型(不包括奔驰、宝马、沃尔沃等高档车型)以下常见事故中的受损情况其损失金额一般在一万元以下:无需更换零部件,只有维修费用;车辆侧面刮擦,叶子板(前或后)、后视镜受损;车辆侧面刮擦,车门受损,且车门尚可开启;车辆被追尾相撞,尾灯、后杠等后部受损,且后厢盖尚可开启;左前角、右前角、左后角、右后角碰撞,只有保险杠、灯具受损,或者龙门架轻微变形;车辆追尾他车,前保险杠、灯具、中网等前部受损,但龙门架没有后移、发动机盖尚可正常开启。
(二)高档车辆(奔驰、宝马、沃尔沃、奥迪A6等)的事故中:无需更换零部件,只有维修费用的事故,损失金额一般在一万元以下;配件更换只涉及防擦条(车门或叶子板)、转向灯、尾灯等个别配件,损失金额一般在一万元以下。
问: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自行撤除现场协商解决?
答:除当事方有下列情形外,当事人均可自行协商处理:1.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失超过一万元;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3.事故发生后,一方车辆无法驾驶的;4.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8.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9.责任方车辆未投保且不能当场给付赔偿金的。
问: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答: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比如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非机动车的;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的;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的;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问:当事人对交通民警的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当场认定有异议的,可持《事故认定书》及有关证据向厦门市交警支队申诉,要求复核。申请复核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复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因收集证据需要,执勤民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问:执勤民警遇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对交通事故的争议,当事人还有什么解决方式?
答: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当场认定或复核决定有异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当事人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答:依照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事故认定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集中定损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赔: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
问:一方车辆损失超过一万元时,如何理赔?
答:采用本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理赔中车辆损失超过办法中规定限额(单车损失一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客户自行负责,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郭桂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