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利于弘扬社会正义
许多人都曾被偷过,但公安机关的反扒警力的确存在“捉襟见肘”的情况。如果行窃者感到无时不刻被群众的“火眼金睛”盯着,一旦被发现会“众人喊打”,偷窃事件一定会大幅减少。 这正是民间反扒和成立民间反扒队的积极意义所在。民间反扒队不仅能及时发现和捉住小偷,更能在全社会弘扬起一股正气。
江西上犹县 尹勤
维护社会治安所需
盗窃行为具有多发性、突发性等特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需进行综合治理,群众参与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成立民间反扒队,有利于鼓励、帮助广大群众防范、发现、制止、打击盗窃行为,对窃贼形成一种社会合力。当然,成立民间反扒队后,相关部门应注意加强沟通和引导,保证群众在安全、正确的情况下参与反扒。
山东博兴县 王会玉
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不管民间反扒队是“黑猫”还是“白猫”,能抓住“老鼠”,维护治安、保护百姓利益就是“好猫”。山西太原民间反扒队的成功运转,已经证明他们为当地的稳定治安环境提供了帮助,既然这种成就是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的,那么就值得提倡和肯定。
江苏宜兴武警某部 张子恺 潘鑫
重视民间组织力量
制止扒窃行为,全社会应该予以关注,单凭公安力量,有时显得势单力薄。发动、依靠社会民间组织力量,不失为一条明智之路。民间组织具有公益性、自主性等特点,国外有不少成功的先例,我们不妨进行适当的借鉴,引导和扶持更多的社会民间组织诞生,让群众力量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安徽马鞍山钢铁股份公司 何军
握紧的“拳头”劲更大
民间反扒行为填补了由于警力不足造成的地域盲区和时间空档,也有利于营造对盗窃行为形成合围之势的社会氛围。通过成立民间反扒队,把这些出于道德自觉的义务反扒人组织起来,变“散兵游勇”为握紧的“拳头”,并辅之以一定的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可以提高对小偷的打击效率。
江苏江都市 朱承辉
反方
难以规范不应提倡
反扒作为一项执法工作,应该由执法部门去做,普通公民虽然有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的义务,但不能超出公民维权的范围,更不能有搜身、拘禁乃至殴打动“私刑”等行为。成立民间反扒队,则不免会出现这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因此,个人见义勇为值得鼓励,但成立民间反扒组织则不应提倡。
安徽天长市 周彬
行为尺度难以把握
反扒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民只能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同时,民间反扒个人和组织缺少装备和经验,同时不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法权,因此既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也难以把握守法或违法的尺度。若碰上一些反扒队员自身动机不纯或素质不高,则更可能适得其反。
江西大余县 赖作明
精神可嘉却不可行
民间反扒队员是普通群众,由他们来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法律是否允许?其次,反扒队员虽然精神可嘉,但他们没有经过正规训练,自我保护能力也比较差,在反扒过程中反而容易给公安机关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影响办案效率与质量。所以,不值得提倡。
山东枣庄市峄城区 颜明
问题重重难以持续
民间反扒队有其积极作用,但实际运作中问题重重:作为社团组织,有关部门能否给予登记和注册;谁赋予民间反扒队“半执法”的权力;人员安全谁保障、谁负责?以上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民间反扒队也就难以持续工作。所以,应该通过加大公安机关执法力度来打击扒窃而不是依靠民间力量。
山东博兴县 梁绍章
第三方
尽快立法予以规范
民间反扒队是对各地警力相对紧张状况的补充,但反扒工作存在风险、行为界限如何划定、民间组织纪律松散、资金来源难以保证、培训指导缺乏等客观问题都存在。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民间反扒在内的民间力量参与治安管理做明确界定和规范,以趋利避害。
山东阳信县张爱莲
政府加强支持引导
民间反扒队建立的宗旨和出发点是好的,但缺少政府的有力支持。在当前警力紧缺现状无法迅速改善的情况下,对于民间反扒队,政府应该极力支持和引导。例如,建立和健全反扒的激励机制,引入人身保险或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反扒优秀个人适当奖励和补贴等。
福建泉州晋江机场 郭起豪
职责范围应该控制
笔者有位亲戚,两年前曾参加民间反扒队,在一次行动中,由于犯罪分子及时销毁了罪证,他反扒不成反被告上法庭,非常尴尬和无奈。笔者认为,成立民间反扒队是件好事,但要真正办好,还须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有所规范和限定,比如规定民间反扒可以向警方提供反扒线索,但具体行动应由公安机关实施。
上海市丰庄一村 陆丽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