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加积5月17日电(记者吴懿斌)家住海口市振兴南路恒建大厦的周小雄等7位购房人因开发商不按期交房,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让他们想不到的是,被告一方以约定交房时房屋主体已经过验收来证明是购房人自己不如期接房,双方因而在庭上激烈争辩。 这是琼海市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开庭审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购房人
卖方违约应该承担责任
据购房人周小雄介绍,他是2004年2月22日与开发商琼海市恒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从该公司开发的恒建大厦购买住房一套,开发商应该在同年2月28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他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可开发商是在同年3月27日才实际交房,他认为依照约定,开发商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合同另外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周小雄认为出卖人没有如期为其办理产权登记也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周小雄说,与他情况相同的共有7户人家,他们认为开发商拒绝支付违约金,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因而一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开发商对他们7户购房人承担逾期交房和不按时办理产权登记两项违约责任,支付两项违约金人民币共66217.61元。
开发商
主体验收就可以入住
被告琼海市恒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庭应诉,辩称自己没有违约,并反诉7原告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恒建公司认为,公司开发建设的恒建大厦在2003年10月14日就通过了主体部分的验收,别的几户购房人早就装修入住,公司也打电话催促当事人来接房,7原告却故意拖延接房时间,才造成逾期交接房屋,责任在于买房人;公司在与原告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就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诉其违约不成立。
记者看到,被告一方举证一份楼房主体部分验收单,还举证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和购房人银行按揭贷款的备案材料,以此证明楼房如期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及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
房管局
主体验收不表明可交付使用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逾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和开发商是否如期对所卖房产进行产权登记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就开发商称楼房主体验收就可以交付使用,以及商品房预售登记、银行住房贷款备案是否等于产权登记备案的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该局房产市场科工作人员答复,产权登记是指受理房产证的办理,与商品房预售备案、银行住房贷款备案是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的一项监管措施。楼房主体验收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只有竣工验收后才可以交付使用。
法庭没有对该案件进行当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