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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询问被告人。
刘强一案案卷厚厚一叠。
刘强在庭审现场。均为 石祯专 摄
本报讯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芙蓉区原区委副书记刘强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索贿敛财百多万元
刘强,1962年11月6日出生,原系芙蓉区委副书记兼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去年5月30日经市检察院决定,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同年6月10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5年,刘强在先后担任芙蓉区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兼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主管或者分管芙蓉区城建、国土、规划、房地产、城管、消防、绿化、环卫等工作,主管芙蓉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火星北路、荷晏路、火车站绿化广场、芙蓉区新区治办公大楼等芙蓉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主持隆平高科技园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港币21万余元,美金4000元。其中向芙蓉区某公司总经理柳某索贿人民币35万余元;向湖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索贿人民币27万余元;收受长沙某机械化施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游某所送人民币20余万元,美金1000元;收受长沙某建筑公司总经理黄某港币20万元、人民币4万余元,并以购房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
伙同副职私分安置房
检察机关还指控,1994年,长沙市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四方坪地区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上级规定,由原郊区粮食局向郊区城建公司征收粮食风险金,确定由郊区城建开发公司在综合商贸区内按规划新建一个粮店和住房两套,交郊区粮食局所有,以此作为郊区城建开发公司向郊区粮食局应缴纳的粮食风险金并转作粮店建设专项资金。1995年1月,担任郊区粮食局局长的刘强,代表郊区粮食局与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签订了协议。1995年上半年,郊区粮食局具体经办的副局长余新民(另案处理)以上述事项在郊区粮食局内无人知晓为由,向刘强提出由他们两人将郊区城建开发公司提供给郊区粮食局的上述两套安置房私分,刘强予以同意。后刘强伙同余新民,采取虚拟本单位职工名字进行住房申报的形式,从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私自领取了房屋钥匙。1996年4月,刘强调任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为防止事情败露,刘强与余新民商议,由余新民起草,自己代表城建开发公司与郊区粮食局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隐瞒了郊区城建开发公司向郊区粮食局提供两套住房的事实。后经估价,证实两套安置房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6万元。
巨额财产讲不清来源
此外,经侦察机关查明,刘强的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刘强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部分达人民币200余万元、港币5万余元、美元3万余元、欧元8000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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