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代民警开处罚单违章
石家庄交管局被判行政违法
本网讯记者马竞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张力因骑电动车载人,被交通协管员填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20元。张力以执法主体不适格,处罚程序违法为由,状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3月17日上午8时许,原告张力骑电动车载人,被值勤的交通协管员以违章载人为由拦住,交通协管员将其带至东南角交通岗亭接受治安处理。在未明确告知原告处罚依据及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情形下,交通协管员代替在场民警给原告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骑电动车载人违章,依据《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44条之规定处以20元罚款,并在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签名处代替民警签了名,同时给原告开具了罚款收据。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到原告张力的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为交通协管员代替民警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遂于3月28日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职权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处罚决定的具体实施人是当日上午值勤的交通协管员,该交通协管员不属被告的交通民警,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并无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的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该交通协管员以被告名义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执法主体不适格,被告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不合法。(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