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雨花台区的陈某育有3个女儿。1981年张某与其长女结婚,并将户口迁入陈家。3年后,陈家的平房被翻建成了二层楼,上下6间还有厨房。1987年陈某搬入单位公房居住,而后其母和两个女儿也陆续搬出,该房屋便由张某一家三口居住,他以自己的名字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证。 1998年陈某搬回这里居住。此后,张某又加盖房屋3间,至拆迁时共有楼上楼下房屋10间。2005年8月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63万余元,被张某领取。
老丈人陈某要求确认该处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张某返还拆迁补偿款31.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可以认定陈某及张某夫妇在翻建房屋时均共同出资出力,翻建的房屋属于他们共有。昨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婿给付老丈人拆迁补偿款14.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