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属于共同债务判令妻子承担还款责任张敬崔旭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崔旭手握220000元借条的霍某得到消息,向他借款的崔某突然去世,那么借出去的钱该找谁要呢?霍某遂将崔某的老伴儿、子女一家四口以及另一借款人孔某告上法庭。 崔某的老伴儿及子女以其没有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偿还崔某生前债务。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崔某的老伴儿与孔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霍某的220000元借款,崔某的子女则不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霍某诉称, 2001年 5月 6日,崔某与被告孔某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了借条,但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后崔某于2003年5月2日重新为原告书写借条,现崔某已去世,但其继承人与被告孔某均未能归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五被告归还借款220000元并负责本案诉讼费。
崔某的老伴儿孙某及 2个女儿 1个儿子, 4名被告均辩称不知崔某生前是否书写借条,且崔某并无遗产、4被告也未继承,故4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且 4被告对原告霍某提供的两份借条中崔某的签字有异议。
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确认,4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中崔某的签字有异议,其应负有确认该签字真伪的举证责任,但4被告在限期内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故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与被告孔某既然向原告借款,就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且该借款为二人共同所借,二人应履行的偿还份额亦应均等。现崔某虽已去世,但该债务发生于其与被告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崔某就此债务所应承担的还款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孙某负责偿还。另外3名被告,崔某的3个子女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被告孙某、孔某共同偿还原告霍某借款 220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编辑:孙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