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早报讯(记者林可)“促销商品应可自由退换,模糊促销将被叫停,虚构原价的降价行为将受到惩处。”昨日,记者从福建省经贸委获悉,商务部即将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严厉打击商家打折商品不退换的行为。
今后,促销商品可自由退换。“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种提法将被禁止。《办法》规定,今后促销产品退换必须自由。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的,零售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换,并提供便利的服务,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不得为消费者退换商品设置障碍。
商家虚构原价将最高罚款3倍。许多商家在降价活动之前将原价提高,再打折或送礼,看似消费者得了实惠,实际上付出的代价与打折降价前一样,甚至可能更高。这种行为将受到重罚。
《办法》还规定,零售商开展打折、降价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视为虚构原价。今后,消费者有权向零售商索看降价前交易票据,没有原价交易票据或提供虚假原价票据的,有关执法部门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今后,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时,应当保证特价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即今后假如商家宣布降价促销3天,那么它所标明的特价商品就必须满足3天的充足供应,否则将受到查处;假如进行限量供应,就必须事先明示数量,消费者可根据数量决定是否去排队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