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记者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记者昨天从证监会获悉,酝酿了大半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当日正式出台,基金公司的督察长被赋予重任。
总体而言,督察长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5项: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行为;基金及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在规定中,证监会直接给予基金公司督察长一把“尚方宝剑”,督察长享有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并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如果在基金以及公司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是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行为,督察长有权提出处理和整改建议;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要求的,督察长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为了保持督察长的独立性,规定还特别指出,公司相关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督察长下达指令或者干涉督察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