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透露:2005年公安机关命案侦破率已达89.6%,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家。 (《新京报》5月17日)
命案侦破率达到89.6%,这确实是个了不起的成就。正如何挺局长所言,这是百万公安民警用汗水、鲜血换来的。从中,能看出公安机关刑侦能力在增强,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在进一步改善。但是,如果据此断定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与水平”已接近日、韩等国,超过英、美等国,有简单化之嫌,值得商榷。
因为,“破案率”与“侦破能力和水平”并非同一概念。前者看重的是数字和结果,而后者还必须考虑方法和过程。现代社会,衡量警方侦破能力、侦破水平的高低,不能只看破案数或破案率,更须考量侦查的科技化、法治化水平。而这两点,恰是我国侦查工作的薄弱之处。
就侦查科技化而言,虽然近年来我国刑侦技术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受思维观念、人员素质、财政经费等制约,侦查的科技含量并不高。截至200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率仅为30%,现场指纹提取率仅为10%,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再就侦查法治化而言,上述日、韩、英、美等国,早已实现了侦查程序法治化,侦查权受到检察权、司法权的严格约束,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羁押期间自由会见律师权等诉讼权利。而在我国,公安机关几乎拥有全部强制侦查权,犯罪嫌疑人至今负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侦查法治化程度、人权保障水平与上述各国还有差距。
而且,从实践看,客观地讲,我国目前较高的命案侦破率,主要依赖强制侦查权的大量运用,行政压力背景下对人、财、物等侦查资源的倾斜性投入,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限制等来实现的。其中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如过分追口供,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车轮战、疲劳战等变相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侦查讯问的封闭性和强制性,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翻供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所以,89.6%的命案侦破率,并不代表目前的刑侦水平已经很高。
因而,在命案侦破问题上,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现代侦查已发展为科技侦查、法治侦查,要真正实现我国侦查破案能力和水平的新跨越,公安机关尚需在推进侦查科技化、法治化方面下一番大功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