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新股门槛提高
早报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新《规则》自即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分八个方面:
拓展信息披露责任人范畴
新规则将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展至上市公司和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主体的范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
修改了部分停牌规定
新规则取消了公司披露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缩短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为1小时,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建立业绩预告制度
新规则取消了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进行预警的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强调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并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异常波动认定更灵活
新规则不再对是否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修订上市退市相关环节
1.明确了证券交易所(而不再是证监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
2.明确了股票首次上市的审核机构、建立了上市复核制度。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大股东持股承诺有新规
新规则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应当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还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持股锁定时点、按比例减持等作出明确规定。
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交易所可视情形向市场披露监管情况,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其他修订新规则
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根据实践调研结果,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新规则还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此外,新规则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宗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