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认为火车票上的“3日内到有效”与“限乘当日当次车”互相矛盾,北京律师胡凤滨以这句话导致自己误车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票款263元。昨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起诉。
去年年底,胡凤滨花263元买了一张北京至吉林的车票。后因要改乘次日火车,而车票又有“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胡凤滨说自己以为车票第二天使用仍应有效,但第二天去改签时被告知票已作废,理由是车票上同时还标明“限乘当日当次车”。胡凤滨只得重新购票,为此他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票的样式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所明确规定,而不是被告单方制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增减上面的内容。关于胡凤滨称“限乘当日当次车”与“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一节,法院认为,“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即旅客必须在乘车后3日内到达到站是到达的期限,而非改签的期限,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并不矛盾。因此驳回胡凤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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