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众言记者李志华)因经营亏损无钱养活情妇,竟想出骗取轿车换点钱用的邪念。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罚金10万元。
现年30岁的丁某家住通州市刘桥镇,2005年初,丁某在南通承揽装潢业务期间,背着妻子与一陕西女子同居。 不久,由于经营亏损,丁无力包养情妇,便萌生了骗辆租车汽车换点钱的念头。
2005年9月6日,丁某到南通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使用假名字与该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个月,租金2700元,至2005年10月5日到期。丁某支付500元租金后,租得桑塔纳轿车一辆。拿到车后,丁某随即将车开到陕西省白河县,将该车以2.6万元价款卖给了当地一个农民。随后,丁某将赃款中的2200元支付了剩余租金,并称还要租一段时期。此后,丁某一直未归还汽车,其手机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租赁公司发觉上当后,经过多方打听,终于在南通汽车站附近将丁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轿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主体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2.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