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仪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后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享受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这是扬州市将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即将出台的新政中再就业优惠对象和范围扩大。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对象,在原来“4050”人员、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等5个类型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对一般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补贴范围由原来的养老、医疗、失业,扩大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
扬州此次颁布的新政较大幅度提高了小额贷款的额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部分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享受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部分行业除外),也可享受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