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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山拿着被侵权的《红太阳》CD和磁带在述说事情原委
本报怀化讯在等待了近6个月后,17日,怀化市首例著作权侵权案的原告方——《太阳就是毛泽东》的词曲作者、怀化市艺术馆副研究员刘海山,终于拿到了怀化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侵犯其署名权和修改权,刘将可获得经济赔偿51311.8元。
作为怀化市首例著作权侵权案,此案自去年9月29日提起诉讼起,就引起了怀化市中院的极大重视。正式受理后,法院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中,刘海山诉称,2004年12月9日在新华书店购得的录音盒带《红太阳(4)》中,发现自己于1966年创作的歌曲《太阳就是毛泽东》已被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在10年前(即1994年)录制成盒带和CD在市场上销售,而盒带和CD上已将原创作者改为“佚名”,对方还擅自将原作的前奏过门删掉4个小节,改动3小节,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修改权。据此,刘海山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公开在《中国文化报》、《湖南日报》等报刊上载文承认其侵权行为,并更正其错误印刷版;同时恢复他的署名权、修改权和支付著作权费;按唱片11年的实际销售总量补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相关花费8000元。
对于刘海山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辩称,其公司在出版发行的《红太阳(4)》中已加注了“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本专辑中部分歌曲署名不详,敬请作者谅解。如果您发现其中有您的作品,或发现其他与版权法保护范围有关的问题,请与我公司联系”的说明,所以不存在侵犯原作者署名权的故意;对于原曲前奏过门的修改,是为了适应“联唱”这一新形式的需要,而且当时也不知道作品的作者,不存在沟通的可能,所以也没有恶意修改原作品的故意;在对《太阳就是毛泽东》歌曲作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公司已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费按规定交给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造成对原作者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据此,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历史原因造成的模糊署名的特殊性,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庭审质证,法院将此案争议的焦点锁定在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是否侵犯刘海山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和赔偿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上。根据此案的具体特殊性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怀化市中院最终判决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停止对刘海山著作权的侵害,再行出版发行《太阳就是毛泽东》歌曲时恢复刘海山的署名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在《中国文化报》和《湖南日报》上公开向刘海山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1311.8元。
目前,怀化市中院已将判决书寄往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对方将依照判决依法向刘海山道歉并予以经济赔偿。至此,尘封了10年之久的《太阳就是毛泽东》歌曲的原作者刘海山终于通过法律赢回了自己的权利。
谢 娜 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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