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日报讯(记者赵英明)山东省财政厅、外经贸委、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近日联合制定《山东省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专项贷款及贴息实施办法》,规定省财政设立出口产品研发专项资金,在中国银行专户储存,省中行按照专项资金规模放大5倍投放专项贷款,支持省内重点企业进行出口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
专项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省财政对项目贷款给予适度贴息。专项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展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在收到企业正式、合规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尽快组织评审并向企业发放贷款,办理时间在2个月以内。专项贷款的风险由贷款银行独立承担。
出口产品研发项目专项贷款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研发项目;二是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研发项目;三是推动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的研发项目;四是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研发项目;五是优先支持实施出口创品牌建设和科技兴贸战略的研发项目。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资格,上年度有自产产品出口的实绩;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上年度为盈利企业;具有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信誉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记录。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项目须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求的贷款条件。
专项贷款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对于特需支持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按照程序随时申报。同一研发项目只贴息一次,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