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相关征收政策,属民政救济对象可按征收标准的20%缴纳本报讯(记者吴晓菁)今后,机关、事业单位有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行为的,均应缴纳土地收益金或房屋转租收益金。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已重新调整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 据悉,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完善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
新增同安翔安等路段为七类地段
根据新政策,思明区局口街(中山路口至思明西路口)、天湖路;鼓浪屿风景区轮渡至日光岩沿街(包括街心花园);湖里区台湾街、吕岭路、禾山路、海天路调整为三类地段,如用于店铺的,需缴纳6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的土地收益金。其余调整区域路段及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标准分别为,思明区莲岳里、屿后南里、侨岳里、仙阁里、侨岳路,湖里区东渡路、嘉园路、南山路、兴隆路调整为四类地段。如用于店铺的,需缴纳5元/平方米·月-6元/平方米·月的土地收益金。思明区和湖里区环岛路沿线;同安区中山路、三秀街、南门路(至中国银行止)、西安路、西桥路、城西新街、同新路、新安州路调整为五类地段。如用于店铺的,需缴纳3元/平方米·月-5元/平方米·月的土地收益金。同安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其他路段,翔安区马巷镇、新店镇,海沧区海沧街道、新阳街道调整为六类地段。如用于店铺的,需缴纳1元/平方米·月-3元/平方米·月的土地收益金。增加七类地段。同安区洪塘镇、五显镇、新民镇、莲花镇、汀溪镇、西柯镇,翔安区新圩镇、内厝镇、大嶝镇,海沧区东孚镇调整为七类地段。如用于店铺的,需缴纳0.5元/平方米·月-1元/平方米·月的土地收益金。其他区域和路段仍按原标准执行。
民政救济对象等可享优惠
值得强调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有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行为的,均应缴纳土地收益金或房屋转租收益金。不过,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亏损企业上一年度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企业上年发生的亏损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相关机关认定;位于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区域内的室内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出租的客房部分的土地收益金,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个人的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属民政救济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寡老人,按征收标准的20%缴纳;其他民政救济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及下岗人员,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