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5月19日电(记者沈锡权、汪林义)温州一起因为竞选村委会主任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日前开庭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14名被告中有2人被判处死刑、1人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14日,被告人胡家龙、朱善斌、朱为丰等人因朱为丰参选村委会主任一事,聚集在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某宾馆密谋,约定对支持其他候选人的朱中强行凶,从而达到朱为丰竞选村主任成功的目的,相关费用则由朱善斌、胡忠武、范凯承担。 此后,胡家龙、朱善斌等前往浙江平阳县纠集了凶手。3月17日,被告人陈日文等5人经授意携带刀、枪潜至龙湾区,伺机谋害朱中强。期间,胡家龙、朱善斌从胡忠武处拿取1万元,供陈日文等人花费。
3月21日下午3时许,朱善斌电话告知胡家龙发现朱中强在永兴街道的永安路上。胡家龙、陈日文、陈德道等携带刀具来到朱中强处,并分布在附近伺机作案,朱为丰则乘坐由另一被告人陈云生驾驶的出租车在附近等候。当日下午5时许,朱中强到车边准备开车时,陈日文等一伙人持刀冲上,陈日文、陈德道对朱中强强行砍刺,致其当场死亡。
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胡家龙、陈日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德道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朱善斌、朱为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胡家龙、陈日文、陈德道等12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97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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