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向华)近一个时期来,关于西安餐饮市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一事,坊间争论沸沸扬扬。对此,5月16日,西安市消费者协会组织部分法律界人士及消费者,就“消费者进饭店就餐可否自带酒水”话题进行讨论。 最后,西安市消协明确表态:部分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三项权利。
消协人士指出,《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部分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很多消费者之所以自带酒水,是因为酒店、饭店酒水价格过高。酒店、饭店酒水定高价,又不允许消费者自带,违背了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的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个别饭店、酒店店堂告示“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莫入”等带有限制性、歧视性词语,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讨论中,除一名消费者代表表示,消费者应从经营者角度考虑,若经营者销售酒水时加价幅度不超过30%,可以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其他参会代表均表示酒店饭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不合理,属违法行为,指定销售是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