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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25年前被同学枪击致残的杨海燕再次索赔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被告杨某再次补偿杨海燕14万元,并撤销了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昨天,接到判决书的原、被告双方对上诉后的判决结果都提出异议。
中院:原审法院适法不当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该案是否适用自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展开了激烈争论。最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南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来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中院强调,尽管本案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考虑到杨海燕的现状,当事人于某、杨某应当对给杨海燕造成的持续至今的损害后果给予酌情补偿,依法判决:撤销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2136号民事判决的相关项目,并判令于某和杨某于10日内各支付杨海燕70000元补偿金。
反应:双方都对判决不满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杨海燕的家中,卧床的她捧起刚刚送达的判决书,表情十分凝重。“其实,这种结果跟1981年判决的1万元没什么两样,对我维持后面的生活只是杯水车薪!”杨海燕说,过去的20多年父母亲因为年轻,可以帮她料理生活。但如今,年过古稀的他们究竟还能撑多久?
被告杨某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这14万元的补偿无据可依!”杨父说,既然本案不适用于新司法解释,那么再判这14万元显然有些牵强。
律师:案件可以要求再审
针对各方当事人对该案的终审结果提出的不同说法,杨海燕的代理律师赵延绪表示,在双方对二审判决结果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各方都可以向青岛市中院提出申请再审。文/图 本报记者 程爱华杨海燕在看判决书
新闻回放
1981年1月27日中午,17岁的杨海燕与女同学于某到男同学杨某家送考试成绩单,杨某正趁家中无人玩弄其父放在家中的“五九”式手枪,并将一发实弹上了膛,而后顺手将枪放在床头柜上。出于好奇的于某看见后,拿起手枪对准杨海燕开玩笑,不慎扣动了扳机,子弹击穿了杨海燕的颈部。杨海燕虽经抢救挽回生命,但枪击造成她肩部以下高位截瘫,全身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之后,杨海燕开始了她的官司生涯:1981年,市南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杨海燕1万元;1981年,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市南法院判决;2004年,杨海燕再次起诉,市南法院立案审理;2005年8月,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六被告赔偿杨海燕40.62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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