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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艳君
现代金报讯
来自吉林长春的苏艳君去年7月因入室盗窃700元现金被宁波市慈溪公安民警开枪打残一条腿。苏艳君称,民警乱开枪致其断腿截肢;慈溪公安机关称,当时他反抗,民警没有乱开枪,但愿意赔偿;慈溪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此事够不上刑事犯罪,免予起诉,慈溪市公安局遂对苏艳君作出无罪释放决定。当事人苏艳君却要“讨说法”:向公安机关索赔100万元。
枪响 当时只觉得腿一麻
几天前,34岁的苏艳君拄着拐杖到本报投诉说,他是吉林长春市人,于去年7月份因为生意失败而离家到外面打工,谁知一去就再也没有消息,家人急坏了。去年10月初,他的家人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说他刚从慈溪市看守所释放出来,苏艳君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用枪将腿给打断了,现在关在慈溪市看守所,他和苏艳君关在一起。
苏艳君的弟弟告诉记者,此时他们才知道哥哥在外面出事了。他们赶到慈溪,因为哥哥当时被逮捕,没法见到,只好给哥哥送了些日常用品。又过了两个多月,他们接到苏艳君的电话,说他被无罪释放了。他们赶到慈溪一看,当时就惊呆了,离家时还活蹦乱跳的苏艳君一条腿不见了,整个人拄着拐杖,一家人顿时抱头痛哭。
此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但是苏艳君说起此事,还是一脸惊恐。他告诉记者,2005年7月他离家到广州打工,因为在广州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同年7月14日上午赶到慈溪,见到了当地的一个熟人,两人商量着要开一个保镖公司,但是手里没有钱。一念之差,苏艳君决定偷点钱开公司,当天他踩好点,决定到慈溪市宗汉医院实施盗窃。
当天下午6时,苏艳君进入医院办公楼四楼,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财务室,找到一串钥匙,又用钥匙打开一间装有防盗门的办公室。他在里面盗窃了700多元现金。
苏艳君称,就在他继续寻找财物时,听到楼道里有人说话和脚步声,他意识到可能被人发现了。事后证明,这是慈溪市公安局宗汉派出所的民警杨某接到报警后,带领3个协警赶到现场。苏艳君看无路可逃,就躲在门后面,警察打开防盗门后,苏艳君称他知道躲不过去了,没作任何反抗,就主动走了出来。他还没有说话,警察手中的枪响了,他顿时感到腿一麻,往后退了两步,一屁股坐在地上,然后被警察带上警车。
截肢 “一失足”成五级伤残
到派出所后不久,苏艳君因为失血过多昏迷过去,醒过来后才知已被送到了宁波市第六医院。
据苏艳君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这样表述:“左大腿被枪击伤,腘窝动静脉、神经损伤”,“入院后予以完善必要术前检查,积极对症后,急诊在麻醉下进行‘清创探查、大隐静脉移植、动脉修复,周围神经松解,左小腿切开减压术’。术后因肢体缺血时间过长,小腿大面积肌肉坏死,于7月26日在麻醉下行‘清创术’”。
病历记载:“术后继续抗感染治疗,患者后考虑到肢体保留困难较大,时间较长,而且保肢后基本无功能,经其再三考虑后选择截肢治疗,于8月5日在麻醉下行左大腿中下段截肢术。”
苏艳君一直为自己当初的行窃行为感到后悔,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断腿。后来经过宁波市庆和司法鉴定所检验,苏艳君左腿膝以上缺失,其伤残等级属五级伤残。
逮捕 收到逮捕令如五雷轰顶
2005年9月1日,苏艳君经过医院治疗,“残端愈合良好,予以出院”。他自己根椐掌握的法律知识,感到行窃虽错,但偷盗的数额不大,又没有反抗却被击一枪而断腿,受此磨难,警方应放他回家了。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慈溪市公安局发出的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决定”。同年9月6日,他被宣布逮捕,关进了慈溪市看守所。
慈溪市公安局的提请逮捕书显示,苏艳君在警察执法时,用手掐住一名协警的脖子,导致协警受轻微伤,他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很快,慈溪市检察院做出了予以批捕的决定。苏艳君说,事后他才明白,警方说他“掐脖子、致人轻微伤”和“涉嫌抢劫”,其目的是为其错误开枪造理由。收到这份逮捕令,苏艳君如五雷轰顶,甚至想到了死。
此案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着,很快进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苏艳君向提审他的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冤情,请检察官给他主持公道。负责公诉的检察官两次提审他,认真记录了细节,认为此案有很多疑点,劝他冷静,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慈溪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此事够不上刑事犯罪,做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并将案卷退回到慈溪公安局。2006年1月13日,苏艳君在慈溪看守所里经过4个多月的关押后,慈溪市公安局对他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拄着拐杖的苏艳君走出了看守所,虽然恢复了自由身,但是从此却失去了一条腿。对于他盗窃的行为,慈溪市公安局警方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拘留证这样写道:“治安拘留期限由刑事拘留折抵,不再执行。”
索赔 在数额上各执己见
沈艳君说,他至今非常感谢慈溪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使他洗清了一些疑点,并且在他释放后,检察官们主动找到他,就他被错误逮捕时受到的损失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检察机关补偿他1万元的损失。
此后,苏艳君于今年1月18日向慈溪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了《责任认定申请书》,向公安机关索赔100万元的损失费。公安机关派人和他多次接触,表示愿意在数额上协商,最后没有谈成,苏艳君开始向有关部门信访。
2006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做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他“因涉嫌抢劫被逮捕,不构成犯罪被释放”,“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及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在补偿数额上相差悬殊,调解不成,特现告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目前,苏艳君仍就此事在奔波之中,要求追究警察开枪和有关人员作伪证造成他被逮捕的法律责任。苏艳君称他盗窃不对,已经付出了代价,但是警察开枪造成他终身残疾和作伪证导致他被逮捕并错误关押要给个“说法”。(记者边城雨)
苏艳君是否存在暴力抗法?
慈溪检察院:暴力抗法情节不存在
慈溪公安局:民警开枪没错
焦点 苏某是否暴力抗法
接到苏艳君的投诉后,5月15日,记者赴慈溪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记者首先来到慈溪市检察院,该院公诉科主办此案的副科长沈丽群告诉记者,当时她在提审苏艳君时发现了疑点,虽然从案卷上来看,对苏不利的证据很多,但还是有疑点没有排除。慈溪检察院领导要求对该案件重新审核。
协警证词 苏上前掐住协警脖子
据沈丽群检察官介绍,公安部门对苏按抢劫罪报捕的原因是他抗拒执法,公安报捕卷显示,在民警执法时,苏艳君上前掐住了一名协警的脖子,并导致协警受了轻微伤,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未达到“数额巨大(1000元以上)”,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转化为抢劫罪。据此,慈溪检察机关以苏艳君涉嫌抢劫罪将其批捕。
检方调查 协警承认证言不实
慈溪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到当时出警的协警调查。这名协警承认苏艳君当时没有对其有掐脖子的情节,他当时的作证不是客观公正的。办案人员又找到当时给这名协警做鉴定的医生调查,证实这名协警当时身上并没有脖子被掐的痕迹,从而排除了苏暴力抗拒执法、致人轻微伤的情节。由此抢劫的嫌疑因为证据不足被排除。沈丽群说,检察机关认为苏艳君盗窃的数额不大,够不上刑事处罚,所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随后公安部门对苏艳君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
协商 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慈溪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此事的信访办主任陈荣华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局党委多次开会研究此事。
慈溪公安 坚持认为开枪没有错
慈溪市公安局认为,民警在当时的情况下对苏艳君开枪没有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章第10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但陈荣华表示:在此事件中,公安机关还是有过错的,因为造成了苏被错误逮捕和残疾的后果。因此,公安机关愿意就这部分过错造成的民事赔偿部分和苏协商,初步打算补偿苏艳君25万元,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谈。
愿意调解 称赔钱等于变相认错
据悉,在此之前,慈溪公安机关已为苏艳君看病花去了8万多元。陈荣华表示,如果同意调解,还要签个协议,不要再追究慈溪公安机关的其他责任,因为赔了钱就等于公安机关“变相承认错了!”前天上午,慈溪公安机关再次邀请苏艳君就协商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是最终仍没有达成协议。
苏艳君称这个赔偿他不能接受,因为经过医生估算,他以后安装假肢、维护断肢,包括各种损失花费需要100万元左右,慈溪公安机关给的这点钱不能保障他以后的生活。
质疑 开枪警察正常调动
苏艳君为一念之差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此,30多岁的他将拄着双拐度过一生。他不敢接受这个现实,还常在梦中梦到自己双腿复原,醒后发现泪水已打湿了枕头。他说自己多次想到死,但是想到家中年迈的双亲和家人,他放弃了死的念头。
检察机关 将派人对此事调查
据了解,此事已引起了宁波市检察院的重视,宁波市检察院的领导在检察长接待日接见了前来上访的苏艳君,表示将派人对此事进一步调查。
5月1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慈溪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电话,他告诉记者:“此事正在调解之中,如果调解不成,苏艳君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他还表示,当时警察开枪是应该的,理由是苏艳君正在盗窃。
开枪警察 正常调到信访办
据了解,那天向苏开枪的警察姓杨,事情发生后不久就被调到了局信访办,据说是正常调动。记者费尽周折找到了该民警的手机,但杨某在电话中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又设法寻找作伪证的协警,但终不知其下落。昨天下午,记者就有关情况向慈溪市公安局进一步求证,被拒绝。
观点 违法开枪应负责任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刑法学博士张淼告诉记者,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况,绝不能使用。
示警无效 可开枪但不能致命
至于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枪支,根椐有关规定,在口头警告、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可向仍在实施犯罪的人员开枪射击,射击的部位应在腿部以下,不能造成致命伤。关于此案,关键要看当事人有没有现场反抗或逃逸的情节,如果没有,警察开枪应负相关的责任。
违法开枪 伤人后要依法赔偿
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诉讼律师罗杰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伤亡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记者 边城雨 摄影 张培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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