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蒋宏宁实习生袁凤萍)年仅19岁的吴某某,2004年3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缓刑考验期内的吴某某不思悔改,又与他人一道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实行了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去年5月5日21时许,吴某某酒后在兴庆区西北巷“超速网吧”门口与被害人党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其间,吴某某打电话叫来两个同伙帮忙,三人对党某某拳打脚踢一阵后将党某某强行推上一辆出租车,并在车内再次对党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吴某某等人将党某某拉到一个小树林内拳打脚踢,丧心病狂的吴某某又捡起硬土块向被害人头部猛砸数下,致使被害人头部流血不止。吴某某先前的两个同伙相继离开后,吴某某再次伙同后来的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强迫被害人脱掉衣裤,尤其恶劣的是,其中一人还用打火机烧被害人的下身,随后又将被害人的衣裤放火焚烧。直到银川市园林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发现火光赶到现场后,这些打人者才四散逃离。而被害人党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党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