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5名原高管终审宣判
郑俊怀获刑6年 杨桂琴改判缓刑
本报讯
(记者叶永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昨天披露,伊利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郑俊怀以及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等高管在二审中被法院维持原判;伊利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杨桂琴,由一审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改判为缓刑。
据介绍,1999年至2001年,伊利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为了收购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天津常印印刷有限公司、长春胜利粮贸公司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私自授意杨桂琴(伊利原副董事长)、张显著(伊利原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李永平(伊利原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注册了私营性质的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伊利原执行董事、总裁助理),以单位名义贷款1500万元,并挪用150万元供华世公司购买股票,牟取个人利益。2004年7月,有关部门介入伊利公司调查,为应对调查、掩盖犯罪事实,郑俊怀等人先后制造了虚假承诺函、虚假董事会会议记录、虚假借款协议等。
2005年12月3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5名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俊怀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永平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郭顺喜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法院判决后,除郭顺喜外,郑俊怀等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4位上诉人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及原审被告人郭顺喜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