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
去年破案率近9成
5月16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就公安机关提出的“命案必破”口号的有关情况,向媒体做了说明。
他说,大家知道,刑事案件很难做到百分百破获。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呢?“命案必破”是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实践中首创的。我们说,“命案必破”,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对公安机关是责任,对公安民警是决心,对犯罪分子是震慑,对人民群众是鼓舞。我们强调“命案必破”,就是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命案发生后,必须从执法为民的高度,怀着对受害者家属深厚的感情去破案,必须坚定信心,锲而不舍地去破案,抱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盯住不放,不破不休,向“命案必破”的目标努力。这才是“命案必破”的精神实质。两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命案必破”,在一个时期一个地方是能够实现“命案必破”的。2005年全国共有1680个县、市、区级立案单位实现了命案全破,共占全部县市区级立案单位的47%。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现行命案破案率达到89.65%,是历史上最高的一年,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
公安部:
不会因此引发逼供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可能有人会问,强调“命案必破”,会不会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为了单纯地追求多破案件,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问题?强调“命案必破”,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首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还要专门问清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有无刑讯逼供,是否自愿供述等进行监督。其次,公安机关内部有一套完整的案件质量审核把关机制,从侦查员到刑警中队长、刑警大队长、法制部门、公安局长层层把关审核,确保案件质量。第三,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程序方面越来越公开透明,律师、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因此,“命案必破”不会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还有人可能要问,公安部要求“命案必破”,会不会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命案破不了,就弄虚作假呢?我们对命案破案战果的统计,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公安部建立了全国杀人案件信息系统,各地发生每一起命案都要上网,这样有利于我们串并案件,这对破案非常有利,对打击犯罪、侦破命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每发生一起案件都要上网,公安部实时网上监控,全国每年发生多少起命案底数清楚。
正方
“命案必破”是对人民负责
公安机关把侦破命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不仅有助于提高破案率,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力震慑,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感,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命案必破的提法,这是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一种提法。这是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和杜绝警察徇私枉法的一个有力措施。
“命案必破”是一种工作理念
16日,公安部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强调“命案必破”的刑侦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有关该思想的工作原则。这种提法搅动了公众的神经。
首先应当肯定,公安部在系统内提出“命案必破”的思想,是基于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权利的负责,也是职责意识明确的表现。提出“命案必破”,是中国警察以自我加压的方式,竭力维护公民安全的积极表现。
但人们对“命案必破”思想表示怀疑甚至反对,也有浓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实证依据。2000年,湖北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提出“命案必破”,有关报道说,该省在此后的数年间,命案侦破率节节攀升。但正当人们开始总结湖北警方的这一经验时,“佘祥林冤案”在该省荆门市曝出,后来对该案的调查表明,公安机关单纯追求“命案必破”,成为个别警察不惜刑讯逼供的心理诱因。
一方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而自我加压提出“命案必破”;另一方也是为了维护公民正当权利并有理有据地反对“命案必破”,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看起来的确是个问题。不过,如果全面分析“命案必破”的概念,以及其与刑讯逼供之间的逻辑联系,我们就会发现,“命案必破”的概念本身就有逻辑上的可松动性,而与刑讯逼供实质上并无必然联系。我们认为,“命案必破”的思想核心,并非100%地破获命案这一事实要求本身,它应该更多的是公安部对全系统刑侦工作的严格要求。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就是希望全系统竭尽所能侦查一切命案。
事实上,“命案必破”并不会当然地导致刑讯逼供和违法办案,“命案必破”思想本身,与其说是一种命令,不如说是一种工作理念。因此,公安部应该在提出该思想之后,在全系统内进行一次有关“命案必破”思想的辩证教育和讨论,使之成为全体公安干警的一种工作责任感而不是一副枷锁。
反方
“命案必破”违背客观规律
“命案必破”提法违背客观实际,如果用以指导侦查实践,极有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发生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情况,难以避免冤假错案。
不赞同命案必破,因那是劳民伤财的一种做法,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把精力放在预防犯罪上。
破案率“赶美超英”未足喜
命案破案率“赶英超美”,固然有其可喜的一面,它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国公安工作效率的提高,正义保障水平的提高,但是简单的数字不能说明一切。英美这些法制国家,讲究程序正义,依法办案,可以说他们所破的命案,按照我们流行的说法,都是“精品案”,经得起法律、时间和程序正义的考量。值得拷问的是:我们公安所破的命案中合格率、合法率有多高?
“命案必破”是一把双利刃,利的方面在于对公安人员有一些约束的硬指标,迫使他们不敢懈怠;弊的方面在于——当“命案必破”成为自上至下推行的行政命令,甚至成为公安人员头上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公安人员,趋利避害,为了完成破案任务而不惜知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如此一来,不但没有还旧案以正义,还制造了新的冤情,弄脏了正义的“水源”,比命案不破的危害更大。
合格率是一个方面,合法率同样重要。“目标决定一切”,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重口供轻物证等在我们的公安系统当中,还大有市场。有罪定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等有悖法理、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一直存在,片面强调“命案必破”就可能会成为非法破案的催化剂。注重程序正义,严格依法办法,之所以被国际主流社会所认同,就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现象的发生。
所以,我们对待命案破案率,要用两分法。既要重视破案率,尽可能提高破案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权益,但又不能“惟破案率论”——只要破案,罔顾合法率。最佳的状态当然是“命案必破”,而侦破的案必是经得起法律推敲、社会监督的“铁案”。枞合
结语
“命案必破”提法要甄别利弊
“命案必破”作为公安机关对外的提法,有其积极的影响。但在现实操作中,这个目标容易对地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心理产生误导。公安机关应一分为二地看待其利弊,既要尽最大努力破案,也要讲求实事求是。
虽然公安部一直在强调“命案必破”不是指标,不是要求100%破案,只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也不会造成刑讯逼供。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纷纷立下军令状,实行“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制,领导挂帅,限期破案。破不了案,不但会被点名批评,甚至被革职查办。这样的“剑走偏锋”、这样的教训我们希望能少些再少些。
但接近九成的破案率,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绝大多数公安干警是把“命案必破”作为一种工作理念、一种工作责任感而不是一副枷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