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19日讯(记者刘艳)秀英区新海乡村民今天向接访的海口市副市长吴伟雄反映,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长期以来,该村毁林挖塘养虾现象严重,大面积海防林被破坏。对此,海口市林业部门喊“冤”,并表示已先后4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4次均被法院撤销决定,至今仍无结果。
两次处罚均被法院撤销
面对村民的指责,海口市林业局局长詹尊南表示,新海乡村民反映的问题,林业局早已介入调查并做出了处理,但由于在处罚结果上出现分歧,法院多次撤销了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据介绍,2001年9月,秀英区新海乡村民王某和新海村签订协议约定,承包10亩土地用于兴办养殖公司。2002年9月,经多名群众举报,原海口市农林水利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0月29日作出认定,王某擅自在其承包的13.4亩林地上建起高位养虾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8.9万元的行政罚款,并限期15日内拆除原虾塘并恢复原状。王某不服诉至龙华区法院,2003年4月25日,法院以原林业分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为由撤销了该决定书。
2003年8月21日,海口市林业局第2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处罚结果与第一次一致。王某不服又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4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林业局未通知及举行听证会,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再次撤销该决定书。
后两次处罚涨至26万元
2004年4月22日,经省林业局和省林业公安分局的指导,海口市林业局根据1996年出台的《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3次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8.9万元升至26万元,并限期15日拆除虾塘并恢复原状。原先10元/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在认定的情节与性质不当,应改为30元/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王某不服又上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后由于林业局主动撤销决定书,王某撤诉。
2004年9月24日,海口市林业局第4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在其承包的13.4亩土地上兴建高位养虾塘,并处以26.8134万元的罚款,限其15日内拆除虾塘恢复原状。王某不服又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3月20日,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海口市林业局处罚的面积不能依法确定,处罚数额也就失去了计算依据。而且林业局先后4次以相同事实对原告作出不断加重的处罚,在没有出现新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处罚显失公正。法院根据相关条款,再次撤销了决定书。海口市林业局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于2005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海口市林业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进展:
已上报国家林业局
詹尊南表示,由于法院的判决,林业部门做出的4纸处罚决定书都无效,他们已经将情况反映给了国家林业局,并请国家林业局对该案进行指导,将此案进行到底。
副市长吴伟雄表示,对于毁坏海防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并要求林业局、国土局和秀英区政府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