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问题,如何尽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从国际法上讲,如有双边引渡条约,那么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但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美国等国并不在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之列。 按照国际惯例,我们通过外交途径向荷兰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供犯罪证据;荷兰方面则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把犯罪嫌疑人交给我方。由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引渡外逃贪官原则上必须按照荷兰本国的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我国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杨秀珠就是按照第二种途径由国际刑警抓获的。
抓获外逃贪官其实只是第一步,还有后边的引渡、取证、审判等一系列较为繁琐的程序。尤其是引渡,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引渡工作经常陷入僵局。比如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都没有被引渡成功。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障碍就是死刑问题。
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国际社会的传统原则。罪犯逃往国只要断定遣返罪犯后,按照逃出国的法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通常情况下就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而两国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反倒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引渡”包含很浓厚的政治色彩。政治因素往往在实际中成为妨碍引渡成功更为深层的问题。
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应当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发挥灵活性,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南方日报/刘武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