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9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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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上述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新规则规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