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一对夫妇离婚后,仍共同使用男方承租的一套房屋。在此期间,双方产生纠纷,女方不让男方进入房屋,而男方则将门锁撬开。于是,女方以男方干扰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但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在开庭时说,她和被告靳某原是夫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调解书中写明,离婚后她暂住由靳某承租的房屋,待其再婚时,将房屋腾空交还靳某。后来,靳某对双方签订的调解书反悔,多次干扰她的正常生活,并将房屋的防盗门锁撬坏,将屋门锁损坏,为此她多次报警。现请求法院制止靳某干扰其正常生活的行为,并要求靳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防盗门、门锁损失1000元。同时要求靳某为她提供购电卡、户口本,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被告靳某表示,他和原告离婚时,由于原告承诺尽快再婚,他即同意原告暂时居住在他的住房内,原告待再婚后搬出。离婚后,他白天在该房屋内工作,晚上到女儿家居住。但后来,原告用“向房门锁眼里塞牙签、灌502胶水、加锁、换锁”等手段,干扰并阻止他进家。他因不能回家,即将门锁撬开。原告所述防盗门、门锁均是他所有房屋的设施,是他的私有财产,而原告对这些设施进行了破坏。综上,靳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及附属设施系被告所有,但双方离婚时约定由原告暂时居住,被告应允许原告居住,待其再婚后离开。但原告亦应考虑该房产权系被告所有的事实,应尽快克服困难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双方对此应互相谅解,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对离婚后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协商解决。庭审中,原告所述被告干扰其生活一节,属社会治安问题,应由公安部门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庭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购电卡、户口本一节,因依据不足,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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