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市民徐先生在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信誉卡写明1个月内开胶包退,三个月内有质量问题包修。但是不到一个月就开胶了,徐先生到商场要求退货,工作人员答复说购买皮鞋的柜台是外省某皮鞋厂租赁的,由于合同到期该厂已经退出商场了,而商场不能给徐先生退货。 徐先生想知道,在厂家已经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应该找谁赔偿?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商场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在鞋厂租赁期满退出商场后应当赔偿徐先生的损失。(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