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齐齐哈尔市的陈刚等人花180万元从拍卖行拍得32本房照,可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今年3月,陈刚等人到法院起诉产权部门拒绝登记违法,又遭拒。法院解释说,陈刚等人拍得的是债权,用债权去过户产权没有道理。 而现在房屋的实际使用者认为,银行委托本身就是违法的。前不久,记者到齐齐哈尔采访了这起拍卖纠纷。
拍得房照一年没能过户
据陈刚介绍,他去年年初在当地媒体上看到了一则拍卖公告,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委托拍卖行拍卖原齐齐哈尔农牧机械厂的抵押房产。陈刚从拍卖行了解到,原齐齐哈尔农牧机械厂在1994年向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贷款时,将该厂的部分房产作为了抵押物。1996年该厂破产时,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厂贷款抵押的这部分房产划归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所有。陈刚与几个朋友一合计,决定参加这次竞拍,最后以180万元的价格拍得了32本房照和1996年齐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房产过户没有解决。开始,齐市的房屋产权登记处告诉他,接到齐齐哈尔市建设局的通知,他拍得的房照暂时不能过户。陈刚找到了建设局,建设局答复说,齐齐哈尔农牧机械厂破产后,新成立的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对这次拍卖有疑义。建设局让陈刚再等等,结果等了一年,还是不能过户,陈刚决定起诉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4月19日,在龙沙区法院的立案大厅,立案庭的一位女法官答复说:“人家银行拍卖的是债权,你用拍来的债权去办理房产过户当然不合法,所以告建设局也不能给立案。”
32处房产产权是谁的
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潘副经理告诉记者,10年前农牧机械厂破产后组建了农牧车辆公司,新公司承担了原来农牧机械厂的债权和债务。当时法院裁决将农牧机械厂的抵押财物核款近661万元给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这部分抵押财物包括37本房照和工厂的机器设备。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没有对房屋的产权进行过户,也没有到法院申请执行,而是一直向农牧车辆公司讨债。1998年,农牧车辆公司用裁决给齐齐哈尔分行的37本房照中的5本房照作为抵押物,在齐齐哈尔分行下属的银行贷款300万元,充抵了300万元债务。齐齐哈尔分行同意农牧车辆公司拿回5本房照作为抵押,贷款300万元还债,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1996年法院部分裁决的执行。所以,农牧车辆公司对37本房照依然拥有产权。潘副经理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公司也始终同意偿还这笔债务。如果银行真的要拍卖公司的房产还债,应该对剩余的32本房照涉及的房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评估,拍卖行只能拍卖与361万元价格相符的那部分房产,而不是对32处房产进行整体拍卖。
齐齐哈尔分行不同意农牧车辆公司的说法,据一名负责同志介绍,原齐齐哈尔农牧机械厂破产时,法院裁决把厂房和机器设备用来还债,实际上厂房和机器设备还在新成立的农牧车辆公司手里,农牧车辆公司使用这些设备不付租金,又不能把公司赶走,银行只好要公司还债。这样就让该公司在下属银行贷款300万元把机器设备买了回去,而剩余的360多万怎么也要不出来,银行只能拍卖法院裁决给银行的房产了。虽然这些房产是10年前法院裁决的,但不能说银行没有办理过户,这些房子就成了农牧车辆公司的了。
拍卖的是债权还是产权
记者在齐齐哈尔拍卖行给陈刚出具的拍卖权属确认书上看到,陈刚拍得的是债权。但陈刚坚持认为,他拍来的是32处房屋的产权。据陈刚介绍,他在当地媒体上看到的拍卖公告,所拍卖的都是资产,并不是债权,直到最后拍卖权属确认书才写上了“债权”。
记者找到当初媒体刊登的拍卖公告,其第一段文字说,“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资产,欢迎各界人士投资竞买……”在拍卖公告第17号资产栏内,写着“齐齐哈尔农牧机械厂厂房:位于卜奎南大街240号,占地面积9.6万平方米。资产包括生产车间、仓库、车间办公室、休息室、锅炉房等。总建筑面积12202.62平方米,房产状况较好……”这份拍卖公告丝毫没提拍卖的是债权。
陈刚说,后来写上拍卖债权另有缘故。实际上,银行虽然拿着32本房照,但没有这么多房子,有的房子已经被拆了。当时拍卖行要去看房子,农牧车辆公司坚决不让进。后来拍卖行想了个权宜之计,说是拍卖债权就能顺利进行下去了。等到拍卖成交后,陈刚发现拍卖权属确认书上确认他拍得的是债权,他的律师对拍卖行提出了疑问,拍卖行答应以后给改过来,但却一直没改。对这个说法,记者没能在拍卖行得到确认。
拍卖程序是否违法
潘副经理告诉记者,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应该在拍卖的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拍卖应当办理的手续。”实际上齐齐哈尔分行刊载的拍卖公告,没有拍卖的时间、地点,也没有进行拍卖标的的展示,并且在第一次发布公告后也没有再发布拍卖公告,实际上没有进入拍卖程序。
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文明认为,从“房照”及法院的“破产裁定书”来说,已经不是债权而应是产权,因为承担债务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已经破产还债了,或者说“以物抵债”了,债务已经不存在了,欠债的“机械厂”的破产被视为“法人终止”。如果拍卖的是债权,那么向谁行使债权呢?没有人能承担这个债务了。对于房屋的产权,首先应该认为是银行的,现在的有效的合法的证据可表明,如果银行与公司有事先约定除外。假如农牧车辆公司所述真实,还了300万,那么,第一要认定是设备还是厂房,第二要看双方到底是如何约定的,从现在来看,银行态度不明朗。如认可是房款,银行再委托拍卖就是一种对陈钢的欺诈;如果银行不认可是房款,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说清300万贷款到底还的是什么债的责任。本案应该确认陈刚是毫无过错的或者说是一个受害者,因为无论是债权或是房屋产权,对陈刚来说都没能实现,拍卖广告刊登产权,拍卖确认书上是债权,这个责任应完全由拍卖行和银行来承担。(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