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饶纯武 实习生满小芳报道:昨日,江岸交通大队民警就楚天金报昨日《我怎么成了“冤大头”》的报道,持案卷来楚天金报做了说明。
交警所持的责任认定书表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是未从人行横道线内横过道路的行人,而不是公交司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事故中没有证据表明该行人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故意,因而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后,经交通大队主持调解,事故双方协商达成由司机赔偿行人3500元的协议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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