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2003年9月农业部颁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对跨区作业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办法》要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保障外来跨区作业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可以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办法》第十九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 吴圣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