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8时30分,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四楼的法庭内。在公诉人面前的长桌上,近30本案卷堆放有两尺多高。
“带被告人入庭!”上午9时许,在法官的传唤下,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刘强被法警押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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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许是紧张的缘故,刘强一上被告席后便跌坐在椅子上,不过又马上站了起来。几分钟后,全身冒汗的刘强脱掉了外套。
被告人刘强,1962年11月出生,原系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区委副书记兼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主任。2005年5月30日,经长沙市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同年6月1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人花费了近1个小时宣读完了起诉书后,面对法官的发问,刘强几乎完全无异议,连连点头。
庭审现场 焦点一: 成本价买铺面是否受贿
大肆低价购买铺面,从中谋取差价是刘强的“特色”之一。2001年,刘强通过芙蓉区某开发公司总经理柳某,购买了其手下的位于荷花园某小区的两间地理位置较好的铺面。当时,刘强以1500元/平方米的成本价,以134115元的价格买下,但只支付了91050元。而事后,有关部门对这两处铺面进行评估时,却发现该处铺面的平均单价为7296元/平方米,而总价值达44万元。
“我是5年前买的,且不知道他给我价格那么便宜!”当检察机关认为这属于受贿时,刘强辩解道。
其辩护人认为,刘强的行为性质应属于利用工作低价购买便宜商品的违纪行为,不具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的法律特征,因此不构成受贿罪。“那些人低价卖给他还不是因为他手中的权利,以后方便找他办事,这怎么能不算受贿呢?”一名旁听的市民愤慨地说。
焦点二: “灰色”收入是否合法
此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灰色”收入的合法化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焦点。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人民币2009022元、港币54392元、美金31712元、欧元8935元来源不明一说,刘声称这些钱里面有一部分是房租、银行利息、参加活动时给的红包等,其中只有部分是来历不明的。
其辩护律师称,逢年过节收取的红包、礼金等收入,这种财产应为“灰色收入”,应该剔除出去,不应算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里。
律师:为刘强作“最小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接连向刘强进行“你知道这个事情吗”的提问让记者记忆深刻,“律师采取了暗设,这是引导被告做否定的回答,谁都清楚的!”一名到庭采访的记者对于被告律师的提问发出了质疑。
被告辩护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他既不是在给刘强作有罪辩护,也不是作无罪辩护,而是作“最小辩护”,他对检察机关的绝大部分指控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却有自己不同的观点。
公诉指控 “感谢费”造就百万富翁
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刘强在先后担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副区长、芙蓉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芙蓉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中共芙蓉区区委副书记兼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主管或者分管芙蓉区城建、国土、规划、房地产、城管、消防、绿化、环卫等工作,主管芙蓉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长沙市火星北路、荷晏路、火车站绿化广场、芙蓉区新区治办公大楼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主持隆平高科技园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389969.19元、港币21.68万元,美金4000元。
其中向芙蓉区城建开发公司总经理柳某索贿人民币351851.19元;向湖南庆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索贿人民币272878元;收受长沙市马王堆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游某所送人民币20余万元,美金1000元;收受长沙市某建筑公司总经理黄某港币20万元、人民币44000元,并以购房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
与副局长“私吞”安置房
1994年,长沙市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综合开发长沙市四方坪地区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上级规定,由长沙市郊区粮食局向郊区城建公司征收粮食风险金,确定由郊区城建开发公司在综合商贸区内按规划新建一个粮店和住房两套交郊区粮食局所有,以此当作郊区城建开发公司向郊区粮食局应缴纳的粮食风险金并转作粮店建设专项资金。1995年1月,担任长沙市郊区粮食局局长的刘强代表郊区粮食局与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签订了协议。1995年上半年,郊区粮食局具体经办的副局长余新民(另案处理)以上述事项在郊区粮食局内无人知晓为由,向刘强提出由他们二人将郊区城建开发公司提供给郊区粮食局的上述二套安置房私分,刘强予以同意。后刘强伙同余新民采取虚拟本单位职工名字进行住房申报的形式从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私自领取了房屋钥匙。1996年4月,刘强调任长沙市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为防止事情败露,刘强与余新民商议,由余某起草,自己代表城建开发公司与郊区粮食局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该份协议隐瞒了郊区城建开发公司向郊区粮食局提供两套住房的事实。后经估计,证实两套安置房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6万元。
弟弟“打工”10天赚20万
据悉,2002年4月,刘强向长沙马王堆某公司负责人游某打招呼,要求将其弟弟刘俊安排到工地做事。随后,游某将刘俊安排到办公室工作,可直到同年6月止,刘俊仅上班10余天,但游某却发给其20万元工资。事后,刘强要求其将剩余的12万元交由大弟弟刘伟保管,直至案发。
两百万财产来源不明
此外,经侦察机关查明,被告人刘强的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被告人刘强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部分达人民币2009022元,港币54392元,美金31712元,欧元8935元。
痛心忏悔 刘强:心态失衡导致犯罪
我由一个受人尊重的领导干部落马成为一个被人唾弃的囚犯,既有损于党的形象、事业,又有损于社会、家庭。给党的事业、给自身、给父母、给家庭造成严重危害。20多天的牢狱生活,有一种从人间来到地狱的感觉,人生的确不应该走到这一步。
从灵魂深处分析自己的错误,教训是惨痛的。一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往往是马列主义对别人,自由主义对自己;二是平时要求不严,抵制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从开始收受小的红包礼金,导致后来收受贵重礼物、巨额贿赂,走上犯罪道路;三是思想认识错位,心态失去了平衡,看到那些老板的条件那么优越,看到国外同学的条件那么好,思想认识倾斜了,把握不住自己,脱离了群众,迷失了方向;四是思想麻痹,自暴自弃,由于自己一直比较顺利,没有受过挫折,凡事心存侥幸,贪图不义之财,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前途、事业。我千百次的后悔,但世上唯独没有后悔药,我真是痛苦万分,无地自容,是我自己毁了自己。
背后故事 数十万赃款供情人挥霍
2005年4月7日,中共长沙市纪委发现刘强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并掌握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后,对刘强隔离审查并实施“双规”,从此刘“消失”在众人视线中。同年5月30日得知,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同日,长沙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强立案侦查,并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落马书记做事“扎实”
身为刘强老乡的知情人透露,刘是宁乡花明楼人,父母都是农民,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刘在家中排行老大。高中毕业后,刘强考入湖南大学,在毕业前便已成为中共党员,毕业后不久便因工作能力强担任了长沙市郊区洞井乡党委副书记,随后又任郊区粮食局局长、长沙市郊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等职务。
因工作成绩突出,1997年9月刘任芙蓉区区长助理、副区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04年3月起任芙蓉区委副书记、长沙市高新区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芙蓉区第二届人大代表。在担任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时期,做事非常扎实、严谨,对下属要求严格。
千元红包毁“晚节”
金钱诱惑使刘强从收受红包礼金发展到收受巨额贿赂。刘强自己曾交待,他的自毁是从一点一滴开始的。
1995年,当刘强第一次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烟酒和千元红包时,心里曾犹豫过,但这个相当于他个把月工资的红包,诱使他由心存侥幸收礼发展到心安理得受贿,其中一次就收受他人数十万元现金和房产,一发不可收拾,短短几年便非法聚敛起巨额财产。
伪造数身份证存“赃款”
据刘强的同事介绍,刘强平时很少接受吃请,甚至还退还过别人送来的巨额礼金。他在主管城建等方面的工作期间所收受的贿赂,大多是在帮请托人谋取利益后,或直接收受,或以借款为名索要,作案手段十分隐蔽。一工程队老板刘某为承接工程,曾以10万元现金贿赂刘强,被刘强如数退还,而当刘某从刘强手里接到工程后,刘强又以借车的名义占有对方的新车归个人及家庭使用。
为隐蔽赃款,在银行存钱时,刘强费尽心思伪造数份身份证。
数十万赃款供情人挥霍
为方便儿子读书,刘强明目张胆地要别人为其购买学校附近的住房;为亲属,他用非法所得购买房产,供亲属牟利;为情人,他索贿受贿,将40余万赃款送给情人挥霍,甚至侵占原郊区粮食公司公有房产,供情人使用。
(稿源:法制周报 作者: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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