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1日讯记者王比学报道:司法部近日修订发布了新的《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执业主体、公证执业区域、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审查中的方法和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该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规则》是贯彻落实《公证法》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保障公证质量,树立公证良好社会形象的有力手段。
《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规则》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的称谓,要求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并结合公证管理实践经验,《规则》依法重新设定了公证争议处理制度。该制度设定了公证机构复查、行业协会处理投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三种争议解决途径。
《规则》增加了法定公证事项的受理要求,并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问题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