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虽然顾客没有直接证据,但持有的存款凭证和划款依据帮他讨回了5000元货款
本报讯与电脑老板约定先付款再供货,谁知老板收到打到银行卡上的钱后,却翻脸不认账。日前,家住北碚区的涂某不得不连打两场官司,最终才追回5000元货款。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涂某到潼南县城杜某经营的店里买电脑,双方约定先付款后提货。同年9月14日,涂某从农业银行北碚区支行户名为“李某某”的卡号上取了5000元,随后转存到“杜某”的账户上。
涂某称,他把5000元钱转存后,就催促杜某发货,但杜某迟迟不发货。当天,涂某找到杜某理论,杜某以没有收到钱为由,拒绝供货。
对5000元货款的去向,涂某与杜某扯了一年皮。去年9月14日,涂某向潼南县法院起诉,要求杜某返还5000元货款,并要求赔偿为追收货款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涂某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仅载明当天杜某的银行卡上确实存入了5000元,但不能证明是涂某存的。庭审中,杜某也坚决否认那5000元是涂某的。由于涂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钱是他存的,法院判决驳回涂某的诉讼请求。
涂某上诉到市一中院。他申请法院查询杜某银行账户的收款情况。该院查明,2004年9月14日,杜某的银行卡上确实存入了5000元,存入地点为“农行北碚天生储蓄所”。经当庭质证,杜某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他仍否认这笔钱是涂某存入的。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当天确实收到5000元,且涂某持有存款凭证及划款依据,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杜某收到了涂某的5000元货款。杜某收到货款后理应依约为其供货,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不承认收到了货款,还否认钱是涂某存的。遂判决杜某返还其取得的5000元不当利益。
记者 易守华/文 郭娟/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