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利
据媒体报道,近日哈市接连发生了两起打工者欲以“跳楼”方式讨薪的事件。其中一起的打工者在领到被拖欠的工资后,走下了楼顶。乍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圆满的结局,既避免了悲剧的发生,打工者也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但笔者认为,这个结局对打工者来说并不公平,欠薪老板应该付出相应的欠薪成本。
首先,是薪金的增值成本。从应该发薪到最终发薪的这段时间,老板把本来属于打工者的钱占为己有,并且很可能用这笔钱来增值,而在“借他人钱生自己的利”的过程中,老板没有付出任何成本。退一步讲,即使老板不拿这笔钱增值,而打工者如及时得到了工资,也可能使其增值,但老板的欠薪行为使他们失去了这个机会。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欠薪都让打工者承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老板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其次,是误工成本。打工者在讨薪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他们本来是可以做其他工作,挣更多的钱。另一方面,为了讨薪,他们在物质上付出了很多,假如工资及时发放的话,这些支出是完全可以省下来的。对打工者而言,这笔损失是由老板欠薪造成的,所以必须由老板支付。
最后,是打工者的精神损失赔偿。欠薪让打工者们在精神上经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不然的话,他们也不会采取跳楼这种极端的方式讨薪。对于打工者受到的精神伤害,老板必须承担责任。
所以,仅仅要回工钱决不是讨薪的完结,欠薪老板必须付出欠薪的成本。如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也能加大管理力度,那么一些老板就不敢随便欠薪了,因为欠的时间越长,付出的欠薪成本就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