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苏桂除) 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的项目包括:(一)政府性基金;(二)专项收入;(三)彩票公益金;(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八)其他收入。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办法》规定,禁止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该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