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白昕)6月1日,辽宁省第一部地方性财政法规《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由二十三条组成。其中明确,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报送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查阅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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