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重奖纳税大户之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早在1999年就有过专门通知明文禁止,可近年来似乎愈演愈烈、越来越被“正当化”。据安徽《新安晚报》报道,该省民革近期在一项调研中发现,近年来该省一些市、县政府给予纳税大户不同形式的物质奖励,奖励起点大都在几万、几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民革认为,“重奖”容易使纳税大户滋生有偿纳税心理,淡化纳税义务,应立即叫停这种做法。(5月21日《新安晚报》)
从法律义务看,纳税是企业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履行义务有什么好奖的?从受益原则看,纳税大户往往占用着更多的公共产品,纳更多的税理所当然;从支付能力看,纳税数额应与其收入或财富相对应,高利润应该纳更多的税。可以说,有太多理由反对政府重奖纳税大户了,可如此多的理由,加上两部委的明文约束,为何挡不住地方政府的重奖冲动呢?
我想,问题出在政府对税收工具主义的理解上。许多地方政府仅仅将税收单向度地理解为一种公民义务,一种增加财政收入和装点政绩的工具,而没有看到权利的一面———纳税人纳税后应该享受到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民权利,税收增加了的政府,应该以更多更廉价的公共品和更实质的公民权回报纳税人。
陀思妥也夫斯基的《少年》一书主人公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这句话道出了税收的本质,公民以纳税的形式向政府让渡出一部分财产权,从而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产权保护。温德尔说,税是我们为一个文明社会而支付的东西———用经济学术语讲,也就是公众依照宪法精神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一句话,政府应以“权利保障”回报公民的纳税,义务和权利不可分离。
而从“重奖纳税大户”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在税收理解上是纯粹工具主义的。他们仅将税收看做单向度地为政府服务;换句话说,税收为政府服务,政府是在征收和使用自己的钱,是政府意志和政治决策的实现手段。在这种工具主义认识下,因为缺乏“以公共品和权利回报纳税人”的征税意识,面对那些对财政作出贡献的纳税大户,政府只能想到短期结算、直接回报、立竿见影式的“重奖”。
重奖再多,也不过数十万,可要成为纳税大户得纳多少税啊?所以说是没有企业为了重奖而去纳税的。理性企业的依法纳税包含着一种权利回报期待:企业纳税了,政府应该把钱花在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更完善的产权保护、更体贴的政府服务上,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让企业在更自由的空间中创富。纳税当然还包含着长期的利益回报期待:通过纳税丰富公共财政,政府利用公共财政进行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能让更多的人买得起公司生产的产品;还会使政府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共品的投入,教育、医疗发展了,有利于公司吸引到素质更高、身体更健康的员工,这是一种变相的人力资本投入———纳税大户最期待的应该是这些权和利的回报,而非即时性的重奖。
可许多地方政府对税收缺少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权利回报习惯,只会以“纳税光荣”的工具主义态度要求纳税人和激励纳税大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