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新陂村创辉织造有限公司厂房东侧发生火灾,汕头市消防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将大火扑灭后,在火灾现场清理出13具尸体,另有1人重伤。(据5月21日《珠江晚报》)消息说,搜救队伍在该厂房四楼找到6具尸体,身上衣服完整,均系被浓烟活活熏死。 而该栋厂房有两条内置楼梯,并有烟囱式天井可上阳台,但事发时该天井却被人锁死,导致该6名工人无法通过阳台逃生。于是我们责问:为什么把关系到工人生命的安全通道堵死?这样的工厂是怎么开业的?
但新闻的大标题告诉我们:该公司属于家庭式作坊,没有经过任何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未经消防验收”说明这里的老板无法无天,他应该对此次事故负责,有关部门也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因为《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所以,“该公司两名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留置拘留。”
但是,追究责任人已无法使死者起死回生。笔者认为,消防部门如果事前就查出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达标就不准其开业,那才有意义。换句话说,企业主不进行消防验收,应该有人督促他们,甚至强制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而发生火灾,政府也有责任。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而不进行消防验收,存在隐患不整改的,应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显然,如果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执行《消防法》,这场火灾就有可能避免。
所以,“未经消防验收”不是政府的免责金牌。据我看,现在的《消防法》还应加上一条,即公安消防机构如果渎职,应该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惩罚。殷国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