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记者徐运平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05年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次,比上年下降96.2%。 对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
据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全国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以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出现两个下降趋势:一方面,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逐年下降,北京、天津、河北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去年全年未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同时,受理举报超期羁押案件的数量逐年下降,高检院受理群众举报超期羁押案件的线索从2003年的2076件下降至2005年的85件。
为巩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的成果,近年来高检院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一是加大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办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力度。在督办案件中,对各省法院上报较难解决的案件,监所检察厅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函通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给下级法院发函要求纠正。三是加大了基层工作的力度。针对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在纠正超期羁押人数统计上存在差距等问题,高检院监所检察部门正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高检院已起草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协商,有望在年内出台。
据了解,在高检院去年受理的85件超期羁押举报线索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隐性超期羁押”是指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对此,高检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政法部门要依法办案,严禁超时限办案,严禁利用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法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在哪个环节出现超期羁押,就在哪个环节解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防止检察环节出现超期羁押的同时,还要监督和督促其他政法机关进一步做好纠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