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多家林业公司在我市推出“低风险、高回报”的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方式,其高达10%的年均收益率令不少投资者趋之若鹜。但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疑点颇多———
记者 袁涵 实习生 李志峰
投资4.4万元,购买林业公司拥有产权的10亩马尾松,6年后不但能全额收回投资,还能盈利2万余元,年均收益率高达10%。
今年以来,多家林业公司在我市推出“低风险、高回报”的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方式,令不少投资者趋之若鹜。
与此同时,更多的市民提出怀疑:赚钱如此容易、回报率如此之高,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还是暗藏玄机的“陷阱”?
为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绿色诱惑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临江门都市广场一家林业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所谓合作托管造林,是指愿意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购买林业公司一定单位(最少10亩)的林木,再以合同方式委托林业公司请专业人员对林木进行管护,投资者享有购买林木的产权,待林木成材以后林业公司销售林木并对投资者的投资给予回报。
李先生介绍,林业公司为投资者种植的多为马尾松,马尾松的生长周期一般是32年左右。该公司在主城周边某县拥有产权的林地中种植的马尾松树龄已达26年。对投资者而言,实际投资期为6年,即从投资日算起,到2012年马尾松生长成材可以售卖时就将得到产出。以目前每立方米木材售价700元计算,即便购买每亩林地的出材量为最低的10立方米,6年后每亩林木的投资净收入也有2600元。
据介绍,在达成协议以后,该林业公司还将与投资者签订《林业绿化工程管护合同》、《林业流转合同》等文书。合同保证每亩林木出材量达到保底的10立方米以上,并与每位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即使林地遭遇到病虫害、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公司也不会让投资者承担风险。
据李先生介绍,自今年以来,前来该公司签约投资林权的已超过700多人,其中最大一笔合同一次性投资林地达300余亩。在该公司前不久举行的一场项目推介会上,前来咨询的市民就有上百人。
疑点颇多
虽然李先生一再表示投资林权属于另一种方式的“炒股”,是一种新颖、高效的投资方式,但记者还是感觉疑点颇多。
疑点一:不能分期付款。如果公司实力雄厚,那么投资者为何不能分期付款?同时,林业公司的回购协议须等6年合同期满后才履行,如果在此期间,投资者需提前转让,公司表示不会退款,投资者只能自寻下家。
疑点二:土地、林木使用权模糊。在李先生展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土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等均属于该林业公司所有,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如何维权?
疑点三:实地看林难。投资者花去近5万元购得的林地,想去实地查看却不太容易。据李先生介绍,去年认购林地的投资者不算多,因此公司曾组织投资者到实地进行考察。但今年因为投资者众多,公司只能按照相应比例,组织部分投资者前往考察。
谨慎投资
合作托管造林是否是一项值得投资的项目?对此,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米仁忠表示,国务院2003年6月25日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在明确所有权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树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类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流转。因此,林业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渠道。然而,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需要注意的有几点:
首先,明确《林权证》的含义。《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是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
其次,重视实地查看,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所蒙蔽。目前我国林业、林地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投资者最好到现场查看林木和林地边界。
第三,认清所投资林地周边环境与林木生长条件。投资林业的效益多少除了受地理、气候、施肥管理水平和树种等方面因素影响外,还与森林病虫害、火灾、市场价格及公司经营状况有关。
律师支招
投资合作托管造林,可能遭遇哪些风险?又该怎样去规避?记者采访了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和律师陈兵。
彭静认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需要认清其主要特点:其一,资金使用周期和见效时间长;其二,空间跨度大,一般投资者在城市,而林地与林木在农村;其三,产权存在双重转让的现象,第一重是公司以租赁承包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第二重是公司将产权转让给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把林地和林木交给公司管理;其四,投资者与公司以资金为纽带进行合作。鉴于以上特点,投资合作托管造林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投资周期长,各种不确定风险因素较大。在长达6年的投资期过程中,林地随时可能出现火灾、虫灾、干旱等问题,或者遭遇到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与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投资林业与股市不同,股民随时能够了解股市行情变化,及时掌握信息,而托管造林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
———产权转让复杂。投资者与林业公司所签署合同有可能出现法律漏洞,在运作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产权不明晰的现象。
———林业公司融资方式可能存在法律不健全、运作不完善等情况,很可能发展为变相集资,甚至可能出现公司卷款私逃的现象。
陈兵律师认为,规避风险在于规范运作。林业公司吸纳社会资金,如属于融资行为,应依法报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金融部门应对相关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如不属于融资行为,作为投资者有权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托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资人报告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合作托管造林吸纳资金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所投资林地的性质,明确所投资的林地是否能取得采伐许可证,以避免投资禁伐林,并注意其林权证是否办到投资者名下及办理时间。最后,建议投资者投资时最好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