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类公文5日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
华龙网讯(特约通讯员王志勇)“上级对下级部门单位报送的请示类公文应及时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因此出现的工作失误由受文单位的相关领导承担责任。 ”5月18日,忠县县委、县政府作出相关规定,根治公文处理中出现的“积压拖延”、“审批转圈圈”和“报送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该县还明确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对县委、县政府文件要即办即处,普通公文做到当天接受当天办毕,紧急公文实行直送、直取、直传、直催“四直制”;主要领导批件在当日传递到承办部门,加急、特急等类公文实行专人传递的“等阅制”;在处理公文时,领导和部门的批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不能模棱两可,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要及时签批,绝不允许推给下级部门、单位办理。
来源: 华龙网 2006-05-23 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