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岳嵬通讯员李顺成吴春萍)只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就有义务公开组织听证会,向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提出的质疑作出解释。这是我省法院日前就民商、行政案件的审理,为当事人正式增设的判后监督环节。
省高院上月出台的《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于本月起在全省各级法院正式实施。 判后公开释明听证,是指省高院对本院作出的民商案件(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事活动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针对申请释明的问题,向当事人作出解释的制度。
规定要求,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释明申请”。
据此规定,民商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目前可以就以下5种情形要求办案法官作出解释:
一是认为证据运用不当,遗漏证据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没有认定,影响裁判结果,要求释明的;
二是认为作为裁判依据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或者虽经质证但采信不当,影响裁判结果,要求释明的;
三是认为确定举证责任分担不当,造成裁判结果不公,要求释明的;
四是认为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影响裁判结果,要求释明的;
五是认为诉令主体错误,没有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判决中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越诉讼请求,造成裁判结果不公,要求释明的。
此外,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中的某些文义表述不清的,可直接向承办法官或审判长提出释明申请,由承办法官作出释明。
对于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由立案庭组织“释明听证会”,听证会上,由各级法院的资深法官组成,由院长、副院长或审委会专职委员主持,先由当事人提出问题,然后由原承办法官进行释明,再由主持人和其他资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询问并发表意见。
按规定,听证会后,合议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案件判决的正确与否作出评议及处理决定。如认为原判正确,应向当事人送达《释明意见书》;如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或有严重瑕疵,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