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旁听的大学生太多,有的人不得不挤坐在地上。记者张小乙高雅摄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高雅实习生雷卫东)两年前,宋祖英、李玲玉等著名歌手被邀在我市参加“大地飞歌西安群星演唱会”,不料此次演出主办方却惹出一场著作权官司。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演出家协会、陕西文化演出服务公司(分别为第一、二、三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许可权。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学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当庭一审判处第一、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天星公司拒不到庭
昨日上午10时,此案在西北政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实验中心公开审理,引起师生们的空前关注。只能容纳300人的礼堂挤进500多名学生,许多人都是挤站在走廊上旁听。本案的审判长由市中院副院长孙海龙担任。由于第一被告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天星公司)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在起诉状中称,2004年11月19日晚在西安北郊城运村体育馆,中国演出家协会和天星公司作为主办单位,陕西文化演出服务公司(下称演出公司)和天星公司作为承办单位,举办了“大地飞歌西安群星演唱会”。演唱会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一事,被告方拒绝支付。根据原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本场演唱会涉及原告行使表演许可权的有《好日子》《辣妹子》《大地飞歌》等8首歌曲。
据此,音著协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演唱会上使用上述曲目,已经构成侵权。原告请求法庭判被告赔偿损失11932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28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称天星公司应负全责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展开了辩论。由于第一被告天星公司没有到庭,第二、三被告进行了答辩。
针对原告的诉讼,演出公司认为,其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天星公司对其演唱会所签订的合同负全部法律责任,而演出公司只是负责办理陕西省文化管理部门营业性演出审批手续,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因此,原告应与天星公司交涉。
中国演出家协会认为,演唱会的真正主办单位是天星公司,他们自己只是负责邀请宋祖英、李玲玉等演员到场演出,不涉及任何“主办”事宜。原告音著协则反驳称,三被告都是演唱会的组织者,都应对由演唱会引出的法律问题负责,共同赔偿损失。
音著协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此次演唱会上演唱的音乐作品《长大后我就成了你》词作者是宋青松,曲作者是王佑贵。《爱我中华》《辣妹子》《大地飞歌》曲作者均是徐沛东,词作者分别是乔羽、佘致迪、郑南。《好日子》词作者是车行,曲作者是李昕。《天竺少女》词作者是阎肃,曲作者是许镜清。《美人吟》词作者是尤小刚,曲作者是张宏光。《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词曲作者是雷振邦,权益人为谭漪。
从1993年4月起,阎肃、乔羽、郑南、徐沛东、佘致迪、宋青松、王佑贵、许镜清、李昕、车行、谭漪为甲方分别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音著协对甲方权利的管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甲方分配使用费,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演出家协会负责邀请演员
法院另查明,2004年8月29日中国演出家协会演出经理部与天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中国演出家协会经理部负责邀请演员,天星公司作为承办单位,办理当地的演出批复。
同年11月4日,演出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举办“大地飞歌西安群星演唱会”,演出公司负责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手续,天星公司向演出公司提供报批文件资料;天星公司为活动的出资方,对其演唱会所签订的合同负全部法律责任,演唱会所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不良后果由天星公司承担;演出公司参与演唱会的组织工作,确保演出活动依法有序举办;演出公司为本次演唱会的承办方,有权出席演出的相关活动,与演出相关的宣传活动及节目单上显著标明演出公司承办单位全称和相关图文资料。
天星公司:演出家协会非主办方
演出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向陕西省文化厅报送的《关于举办大地飞歌演唱会请示》,载明:演出公司与天星公司拟举办演唱会,邀请宋祖英、李玲玉等演员参加演出;演唱会的出资方为天星公司,承担与本次演出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民事、经济等法律责任;演出公司为演唱会的承办方,协助做好演唱会的组织、协调、监督等项工作。
陕西省文化厅遂做出了同意演出公司举办演唱会的批复:本次活动由天星公司主办,演出公司承办,所需费用由天星公司承担。
之后天星公司制作和发布的“大地飞歌西安群星演唱会”宣传单暨曲目单载明:演唱会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演出家协会、天星公司,承办单位是演出公司、天星公司。演员的代表曲目分别为:宋祖英的《好日子》《大地飞歌》《长大后我就成了你》;李玲玉的《美人吟》《天竺少女》;艾尔肯的《花儿为什么这样红》。
就在这次演唱会举办的前一天,天星公司就演唱会印有中国演出家协会为主办单位的内容向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称,纯属天星公司单方面行为,由此给中国演出家协会带来的任何名誉损失和其他影响均由天星公司承担。
演出公司口头表示上诉
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休庭10分钟后作出一审宣判,天星公司在10日内赔偿音著协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万元,演出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音著协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8元、公告费200元由音著协承担1268元,由天星公司和演出公司各负担2000元。
宣判后,演出公司口头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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