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贵阳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意见从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要规范校名、独立校园、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办学规模要按规定等方面对其办学行为进行规范。 据悉,此意见自今年6月11日起实施。
意见要求,贵阳市基础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此外,公办学校可以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之外的资产,如学校自有自筹资金、闲置或富余的设施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获得合法收入。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须经教育部门审核,市物价部门批准。
对于在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中,凡租用公办薄弱学校闲置资源举办的民办学校,意见要求必须严格认真履行该学校片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育义务,不得拒收片区学生,更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收取义务教育“一费制”范围以外的费用。
从2006年秋季起,贵阳市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所招收的新生实行独立的学籍管理,在独立的校园就读。
据悉,有关规范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正在制订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