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轶珺实习生魏梦晓)4月17日晚,一名男子摸进了本市黄浦区某律师事务所撬开电脑机箱,取走20多根内存条,并冒充员工混过保安的盘查,最后得以逃脱。昨晚,律所将记录嫌疑人的监控录像编辑后发到网上,并悬赏3000元寻找知情者,以便早日抓到该男子。 这种做法引来了专家的争论。有的法学专家认为,私人悬赏属于私利救济,不应放任,否则容易损害司法公正。但也有专家认为,只要网上曝光时不用定性词语进行说明,不侵害该男子的权利。
不过,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认为,曝光悬赏行为最好是在和警方沟通之后进行,不然会影响警方侦破工作。该人士称,目前对此做法无明确法律规定,但警方并不赞成此种做法。
监控系统录下全过程
4月18日一大早,刚到律所上班的员工发现,办公室的大门被撬开了,律所中的多台电脑无法打开。
网络管理员小方意识到头天晚上可能发生了什么事情,然后去查看律所内安装的红外线监控摄录系统。他打开监视记录,果然在屏幕中出现了一个男子,该男子进入律所后打开多台电脑机箱,并一一取走了内存条。小方明白了电脑罢工的原因:内存条被偷走了。整个监控录像大约45分钟,记录下了该男子进入律所到扬长而去的整个过程。
“太清楚了!不但有他欺骗保安的过程,甚至连他点烟、听音乐的动作都没遗漏。”网管小方说。
取一根内存条不要1分钟
那么17日当晚的监控录像里面到底记录着什么呢?自员工下班后,监控系统所显示的画面一直处于静止状态。这种静止状态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46分。
晚上7点46分,录像画面中,律所办公室大门忽然打开,一个上身穿浅色衬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斜背着公文包的一名年轻男子探身看了看,然后进入了律所办公区。
在办公区域转了一圈后,年轻男子打开前台的电灯,先走进了主任蒋律师的办公室。不一会儿,提着一台笔记本电脑返回办公区。之后,他拿出了改锥等工具,弯腰打开了电脑机箱,很快从机箱中拔出了内存条放入自己的包内,然后关上了机箱。从录像上看,年轻男子取下内存条到关上机箱,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
盆花顶住门继续“工作”
毕竟不是在自己家里,年轻男子显得有点心慌。在卸内存时,他不断地探头向门口张望。由于在进大门之前撬锁用力过猛的缘故,门锁被撬坏了。年轻男子想把大门反锁起来,在进入办公区内卸内存条,但是大门的锁怎么也无法锁上。于是,他在前台周围搜寻了一会儿,将茶几上的盆花搬到大门旁边,并用盆花顶住大门。看着大门被顶上后,年轻男子回到办公区域继续卸内存条。
自称新员工骗过保安
晚上8点15分,正在巡逻的大楼保安老李发现律所的灯还亮着,于是推门进来,在前台处喊了两声:“有人吗?”男子听到声音后,迅速收拾好工具,并将从蒋律师办公室拿来的笔记本电脑放回到桌上,走出了办公区域。
“我是新来的员工。”男子这样回答。“没看到过你的面孔,你打个电话给你们的蒋主任吧!”男子的身份让老李生疑。
在老李的要求下,男子坐到前台,装模作样地拨起了电话。过了一会,他抬头说:“电话不通。”为了证实男子的话是否属实,老李拿起电话给物业拨了一个电话,试验电话是否可以正常通话,但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递上香烟两人开始攀谈
于是,老李探头往办公区域内张望了一会,没有发现异常。老李要求男子不要再在此逗留,立刻离开单位。男子答应了,并掏出了香烟,给老李点上了一支,两人攀谈了一会。8点26分,男子在老李的陪同下关灯离开了办公室。由于老李一直尾随着男子,直到离开时男子都没有机会带走放在办公区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蒋主任的电脑因此“幸免于难”。
事后,据老李称,由于律所前段时间刚刚进行过招聘,他对新人也并不熟悉,因此对新人说法并未生疑。更何况,男子拿走的是内存条,导致随身携带的包看上去瘪瘪的,不像偷了东西样子,因此年轻男子得以轻易逃脱。
员工一致同意曝光录像
有了全程监控录像,律所当即到警方报案。报案后,律所员工一致同意将监控录像编辑后,发布到网上公示,并且悬赏3000元寻找知情者,以便抓住嫌疑人。
昨天晚上,小方将监控录像编辑并制成图片后,上传至公司的网页上。律所主任蒋律师拿出3000元钱,表示只要能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抓到男子,就能获得此笔奖励。“我们的网站点击数很大,相信不久录像和照片就能在各大网站转发。”蒋律师自信地说。
经清点,丢失了20多根电脑内存。蒋律师告诉记者,这些内存条总价值在1万余元。至于为何在网上悬赏,蒋律师认为,他们纯粹是为了早点找到此人,帮助警方破案,以免附近的写字楼发生同样的事情。
专家争鸣
网上悬赏,专家分歧很大
律师事务所将监控系统拍摄到的嫌疑人行窃过程的照片放到网上悬赏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嫌疑人的肖像权?对此,法律专家众说纷纭。
肖像权保护有限制公民有权网上悬赏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贾草律师认为,将监控录像挂在网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应该是有限制的,当肖像权和公众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从法理上来说,应该向公众利益倾斜。照片中人明显处于非法入侵的状态,已经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那么他的肖像受保护的权利就应该向公众倾斜了。
而复旦大学的另一名法学专家刘希贵也认为律师事务所此举不存在违法。他认为,打击犯罪行为是全体公民的义务。窃案发生后,失主把线索放到网上,希望有知情者能够提供更多有效线索,这完全是可以的。这样的行为并不是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所独有的权利,一般的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
“当然在视频和照片的文字说明上要慎重,不能说这个人犯了盗窃罪,是小偷,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力作出这样定性的判断。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这种行为完全合法。”刘希贵说。
私力救济不能放任未定罪前曝光不妥
复旦大学法学系副教授廖佩娟明确反对律师事务所的这种做法。廖教授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司法行为以外的“私力救济”行为,如果放任发展,将大大损害司法权力,损害法治秩序。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必须循法而行。将私自拍摄到的他人盗窃过程的照片公布在互联网上,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同时是否盗窃,是否构成犯罪,要由公安机关侦查,最后经法院判决认定,未经法定程序判决认定,就将私自拍摄的他人盗窃过程照片公布于互联网上,在互联网上将他人定罪,无异于越俎代庖。 |